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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文慧与曹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慧,曹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曹亚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文慧与被执行人曹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文慧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7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文慧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执字第006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文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