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马金亮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亮,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马金亮。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瑞克(ERICDELIERS),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顾晓雯(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ORGEKOVOO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霄(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亮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原告马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马金亮预交),由马金亮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臻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