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定举、刘永田、骆爱娥、郭先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定举,刘永田,骆爱娥,郭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绍云,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平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定举,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永田,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骆爱娥,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先才,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定举、刘永田、骆爱娥、郭先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4元,减半收取1286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62元,由被告李定举承担。审 判 长 周成才审 判 员 曹 燕人民陪审员 张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