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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水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水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赵水灿,男,汉族,46岁。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水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