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义华与王艺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华,王艺蓓,颜磊,张举亮,单卫国,连云港福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08号原告陈义华。被告王艺蓓。被告颜磊。被告张举亮。被告单卫国。被告连云港福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337.50元,由原告陈义华负担。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宋勤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