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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精达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精达同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1868号。注册号610100100070510。法定代表人钱文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云飞,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268号。被告西安精达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西段东贺村武警路东168号。负责人张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精达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2元,其余322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