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博雷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博雷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35号申请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同利,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博雷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伍华明,该公司董事长。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湖公司)因与常州博雷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雷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96号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博雷盛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9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96号仲裁裁决。审 判 长 蒋小英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