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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冬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源,执行董事。被告:黄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