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石帆街道上官塘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石帆街道上官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石帆街道上官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恭微。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4)10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拆除道路及其他设施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0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他设施,并缴纳罚款84242.39元。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乐土资罚(2014)10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石帆街道上官塘村2904.91平方米的土地;2、限其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90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4242.39元。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04.91平方米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290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他设施,并缴纳罚款84242.39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又未履行缴纳罚款、拆除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4)109号行政决定缴纳罚款84242.39元。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4)109号行政决定拆除内容,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石帆街道办事处在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90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