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立欣与王坤、王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欣,王坤,王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周立欣,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王坤,男,64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王怀,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周立欣与被告王坤、王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立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欣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