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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明亮诉田作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田作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600号原告李明亮,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柳、胡少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作庆,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原告李明亮诉被告田作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李明亮诉称:2012年9月被告因建设斜桥廉租房工程需要,将抹灰工程交原告施工,原告从老家组织20多名农民工按期按质完成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肯归还。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李明亮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能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给原告李明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