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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郑万存、陈万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郑万存,陈万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郑万存,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万巧,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万存、陈万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万存、陈万巧应履行偿还借款188876.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业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