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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3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被告肖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