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31号原告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被告肖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