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桂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员。被告刘桂良,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好望公司)与被告刘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好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刘桂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信好望公司诉称:刘桂良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业主,我公司负责为承泽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刘桂良拖欠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5207.40元。现我公司要求刘桂良给付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207.40元。被告刘桂良辩称:我对国信好望公司所述欠缴物业费的期间没有异议,我不交费是因为国信好望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小区房屋维修、秩序维护不到位,国信好望公司在入住时收取了我燃气开户费3800元。现我不同意国信好望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桂良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业主,该房屋面积61.97平方米。国信好望公司负责为承泽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滨河居住区承泽苑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规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保洁费2元/户.月、保安费5元/户.月、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40元/平方米.年、小修费0.913元/平方米.年、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年、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国信好望公司为承泽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桂良未给付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207.4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滨河居住区承泽苑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信好望公司为刘桂良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刘桂良应当交纳物业费。刘桂良称国信好望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但不能否定国信好望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故刘桂良应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望国信好望公司在以后的服务当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桂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五千二百零七元四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桂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