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九与被告张汝学、张丽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宋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孟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张某,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张某,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辖区居民。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万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宋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张某、张某某、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荣审 判 员 王卫东审 判 员 杜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