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魏元鹏、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被执行人:魏元鹏被执行人:李明才本院在执行原告王立国与被告魏元鹏、李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