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黎劲新与何绮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劲新,何绮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黎劲新,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何绮晴,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劲新诉被告何绮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劲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劲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劲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黎劲新负担。审 判 长 郭焕华审 判 员 何欣颖代理审判员 李寒冰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