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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黎劲新与何绮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劲新,何绮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黎劲新,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何绮晴,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劲新诉被告何绮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劲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劲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劲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黎劲新负担。审 判 长  郭焕华审 判 员  何欣颖代理审判员  李寒冰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