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身份代码:330624197408183878)。被执行人:石某,(身份代码:330624197811183501)。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2008)新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