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委托代理人吝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吝某某经传票传唤或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