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009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培义,男。被执行人:张传芹,女。申请执行人刘培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刘培义与张传芹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997.64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传芹给付10000元,申请人刘培义自愿放弃11432.64元。被执行人张传芹于2015年4月28日交纳10000元,于同日交纳执行费100元,本院于同日发放给申请人10000元。至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培义与张传芹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莒执字第1009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