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锴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锴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经济开发区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2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郭杨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秉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锴滢,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锴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