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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万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万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徐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