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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仕能与郑国芳、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仕能,郑国芳,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徐仕能。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国芳。被执行人郑奇。申请执行人徐仕能与被执行人郑国芳、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郑国芳、郑奇外出,住址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虞和跃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