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张永刚、张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张永刚,张三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李慧敏,女,1974年生。委托代理人李慧玲,女,1969年生。被告张永刚,男,1969年生。被告张三妮(曾用名张凤艳),女,汉族,1969年生。原告李慧敏诉被告张永刚、张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慧玲、被告张永刚、张三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永刚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三笔借款共计950000元。均约定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被告张三妮是被告张永刚的妻子,负有还款义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被告张永刚辩称,对欠款900000元无异议,会抓紧时间筹钱还款。被告张三妮辩称,现已和张永刚离婚,张永刚欠钱应该由其还钱,和自己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永刚分3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0元。具体借款明细为2014年8月5日200000元,2014年9月3日200000元、2014年10月25日550000元。每笔借款均约定月息三分。被告已经归还本金5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于1992年结婚,2005年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借款时被告张三妮、张永刚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张永刚借债较多,2015年3月24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张三妮曾用名张凤艳。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条件如实履约。贷款方在提供贷款后,享有催要贷款依法收益的权利。被告张永刚作为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张永刚借款时同被告张三妮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张永刚、张三妮二被告共同偿还。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所要求的利息按三分计算偏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刚、张三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敏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分别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诉讼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永刚、张三妮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