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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横渠镇风池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8501040028。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横渠镇青化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800618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