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柏明申请宣告柏满翠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明,柏满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柏明,女,200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柏春明,男,194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柏满翠,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柏明申请宣告柏满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柏明诉称,2010年,申请人柏明的父亲柏某丁病故,被申请人柏满翠外出后便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柏满翠失踪。经审理查明:柏满翠,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柏满翠与申请人柏明系母子关系。2010年,因柏满翠丈夫柏某丁死亡,被申请人柏满翠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寻找柏满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柏满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柏满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故申请人柏明要求宣告柏满翠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柏满翠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桂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