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共平、王建珍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共平,王建珍,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阎贵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壮,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刘锋,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共平,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户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珍,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户居民。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沿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覃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共平、王建珍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并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交市鑫绿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张闻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