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陈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