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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华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8日、汇票号码×××号、票面金额人民币141980元、出票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收款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巍审 判 员  冷传滨代理审判员  李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