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华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8日、汇票号码×××号、票面金额人民币141980元、出票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收款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巍审 判 员 冷传滨代理审判员 李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