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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朱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逯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朱某甲,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万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诉讼代表人朱某,自2015年1月起任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农民,中共党员,现任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委会主任,住万全县。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逯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万全县,现住张北县。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万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逯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燕、马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朱某甲、逯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为了还清本村打机井的欠款,在时任该村主任兼书记朱某甲的主持下,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两委联席会讨论,该村村委会于当年9月5日,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本村的30亩土地以每亩100元、租期30年、租金共计9万元的条件租赁给被告人逯某。被告人逯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地块上的树木(已枯死)全部铲除,后建设成养殖小区。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块被养殖小区占用的土地中防护林为26.3亩,河道为2.6亩,且防护林地植被已被破坏。案发后,朱尾庄村村委会积极实施补救措施,对破坏的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朱某甲、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逯某甲、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逯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朱尾庄村的会议记录、收款收据、情况说明,逯某提供的租赁土地协议书,万全县公安局的照片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朱某甲作为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逯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朱某甲、逯某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逯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案发后积极实施补救措施,使该地块恢复了植被,确有悔罪表现。被告单位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朱某甲、逯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北省万全县孔家庄镇朱尾庄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逯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原汝峰审判员  宋维法审判员  赵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源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