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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龙申请执行刘云、宋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龙,刘云,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龙,男。被执行人刘云,男。被执行人宋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云、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云、宋英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南民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云、宋英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云、宋英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刘云、宋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刘云、宋英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云、宋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云、宋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