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谢必有与黄志碧、黄世泽、叶春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必有,黄志碧,黄世泽,叶春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谢必有,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志碧,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世泽,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叶春英,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必有与被告黄志碧、黄世泽、叶春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必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必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