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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蔡先送。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经西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