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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审核:合议庭成员审阅:拟稿:印份校对1:校对2: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大厦六楼。负责人:瞿韶军。委托代理人:姜杨凯、项友毅,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建行大厦。负责人:黄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郑 拓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宇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