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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福建省福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法定代表人黄煌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贰二,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路庐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义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1元减半为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周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