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万宜青与邓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宜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宏。上诉人万宜青因与被上诉人邓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表》,证实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于上诉期间提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系该辖区居民于2012年至今一直居住该辖区。本院认为,该《证明》系上诉人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或人口管理机构核实,证明力不足,不能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信息表》,本院采信《居住证信息表》的证据效力,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