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6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雪芹、田洲,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