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江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朱王兵,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