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人张宝玉,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郑州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区,非本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左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