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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彭杰兵、范付昌与范付昌、陈超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兵,范付昌,陈超志,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彭杰兵,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付昌,驾驶员。被告:陈超志,驾驶员。被告: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项,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兵与被告范付昌、陈超志、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杰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彭杰兵申请撤回对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兵撤回对被告阜阳飞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