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查封裁定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冀A某某某6A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冀A某某某6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