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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查封裁定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冀A某某某6A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车牌号冀A某某某6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