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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首卫与被执行人张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首卫,张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钟首卫,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赪,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钟首卫与被执行人张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汉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