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华旭青菜行与黄骅市华联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华旭青菜行,地址黄骅市海鲜城院内。负责人:李春杰,个体。被告:黄骅市华联宾馆,地址黄骅市老205国道与北环路交口处。负责人:周连明,黄骅市小城故事酒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旭青菜行与被告黄骅市华联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旭青菜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旭青菜行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旭青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海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