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7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7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前,丹阳市人,住。被执行人马冬泉,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王进前与被执行人马冬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马冬泉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进前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9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银桂公寓3幢301室的房产,但现尚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