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2日生。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