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张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张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被告: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