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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佰都、查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李佰都,查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肖为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佰都,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查秀珍,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佰都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七街73、75、77号房产。依据(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李佰都、查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佰都名下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七街73、75、77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