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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殷秀兰与丁海中、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秀兰,丁海中,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366-1号申请执行人:殷秀兰,女,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丁海中,男,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丁利,男,199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利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大桥以西杏花村文化园杏花西苑XX幢XXX室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利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大桥以西杏花村文化园杏花西苑X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