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与程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程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路风临美丽湾一期12栋首层101号,注册号441900000016759。法定代表人邓学勤。委托代理人谢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艺,男。委托代理人闫国栋,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05号英龙展业大厦2110室,注册号440301103343935。法定代表人臧世胜。上诉人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85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认为其注册地虽在东莞市万江区莞穗路风临美丽湾一期12栋首层101号,但其主要营业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8楼,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程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东莞市万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美居广场建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