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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福红喜与顾德荣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红喜,顾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41-1号申请执行人福红喜。被执行人顾德荣。申请执行人福红喜与被执行人顾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顾德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福红喜支付人民币212181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执行人顾德荣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顾德荣共欠申请人福红喜217436元,申请人福红喜同意被执行人顾德荣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余款17436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于 谦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百度搜索“”